题目

  试述中国清朝末年的立宪活动。

  答:清朝末年,各种社会矛盾空前尖锐,清王朝统治集团迫于内外压力,不再顽固坚持 “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教条而下诏变法,于 1 906年进行为期12年的预备立宪,1908年9 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中国的完政运动自上而下拉开了序幕。《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其中正文14 条.为“君上大权”,其条文内容模仿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赋予君主行政、立法和司法大权于一身;其他9条,以附录形式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

  《钦定宪法大纲》并非正式的宪法典,仅但为宪法纲要,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带有浓郁的封建色彩。但是.它模拟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意于设置类似英国的责任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对君主权力作了较大限制,同时扩大了国会的权力,这一历史意义不客忽视。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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