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有人说,当原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或者绝大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无法调整社会现实时,应进行宪法全面修 改。请对这一观点进行辨析。

  此观点是正确的。宪法全面修改的基本原因是,修宪者认为,原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或者绝大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无法调整社会现宴。从各国全面修改宪法的实践看,一般都是在国家出现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或者国家生活(特别是国家的政治生活)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才进行这种活动。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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