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各国宪法修改的通常程序。

  答: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但各国宪法中所规定的修改程序极不一致,通常包括提议、先决投票、公告、议决、公布五个阶段。

  (1)提议。各国宪法对有权提出修改宪法动议的主体都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有的还对这些主体行使这一权力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从各国宪法规定看,宪法修正案的提议主体有以下三种情况:①代表机关;②行政机关;③混合主体。

  (2)先决投票。一些国家规定在提议之后,送交议决机关议决之前,要就宪法修正案进行先决投票程序。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使宪法修改的条文和内容明确具体。凡是规定实行先决投票的国家均规定由立法机关进行先决投票。

  (3)公告。一些国家还规定,在提议成立后,议决机关议决前,要将宪法修正案草案子以公告。有些国家宪法中虽然没有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告程序,但在修完实践中,通常将草案予以公告,以使社会成员知晓,并有希望社会成员参与讨论的含义。

  (4)议决。从各国宪法规定看,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决机关主要有日种:①立法机关; ②全民公决或公民复决;③混合机关。宪法修改草案通常要求议决机关以高于通过其他普通议案的出席及同意人数,才能予以通过。

  (5)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经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通过以后,还须由法定机关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受各国的政治体制、历史传统等因素所决定,宪法修改草案的公布机关也不相同,主要有两种情况:①由国家元首公布。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公布方式。②由代表机关公布。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公布方式。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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