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有人认为,所有形态的国家均是宪法关系的主体。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此观点过于绝对。国家是宪法关系的主体之一。但是并非所有形态的国家均是宪法关系的主体。在立宪主义出现以前,国家与公民之间是一种具有绝对性的统治关系,国家享有绝对的权威。此时国家并无所谓的责任可言,因此,也不可能成为完法关系的主体。在立宪主义以后,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国家不再毫无拘束而可放任恣意,其行为受到了宪法的规制,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将承担宪法上设定的责任。此时国家演变成为宪法关系的重要主体。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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