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

  (1)人民主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人民主权不仅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

  (2)民主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民不可能全部直接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由此可见,民主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全部国家机关的总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除了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外,还需要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即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由各级人大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职权;二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家机构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我国的人大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代表人民的利益,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意。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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