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4.10案41)甲、乙、而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普通台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对外代表企业,乙、丙不执行企业事务。企业成立后,甲为了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自行决定以企业名叉将企业闲置厂房出售给张某。此后不久,甲意外去世,甲的儿子要求继承父亲在该仓业的夸伙人资格。对此,丙同意,乙不同意。问题:(1)合伙协议有关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出售企业厂房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甲的儿子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答案](1)合法。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不合法。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的决定,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不能。继承人若想取得合伙人资格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

多做几道

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标识有哪些要求?

简述生产者的产品内在质量义务。

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该科目易错题

该题目相似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