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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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014.10案41)甲、乙、而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普通台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对外代表企业,乙、丙不执行企业事务。企业成立后,甲为了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自行决定以企业名叉将企业闲置厂房出售给张某。此后不久,甲意外去世,甲的儿子要求继承父亲在该仓业的夸伙人资格。对此,丙同意,乙不同意。问题:(1)合伙协议有关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出售企业厂房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甲的儿子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简述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试述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应特别载明的主要内容。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的,合伙人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2014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4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2014年7月,丁经甲、乙、丙同意加入合伙企业。2014年8月,甲提出退伙,乙、 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来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15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旱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还清后,甲、乙、丙、丁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退伙。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银行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表示自己为有限合伙人,只按出资额的比例承担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称自己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问题:(1)甲、丙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2.简述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