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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甲公司与英国公民乙在英国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有关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之后,甲公司发现:依据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来签订此份合同,于是甲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主张适用中国合同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合同不成立。请问: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中国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试述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特点。

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简述什么是特征履行说。

一个A国人受雇于一家B公司,合同是在A国谈判和签订的,并用A国语言写成,工资也是用A国货币支付,该公司为他在A国按照A国国家保险方案办理了保险,合同也将在A国某市管理。他在位于C国的钻井台工作。后来,由于一次事故,该A国人受了工伤。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他在A国法院向B公司提起诉讼。原告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被告要求以合同纠纷进行判决。法官最后将本案件判断为侵权之诉并确定A国法为准据法审决了案件。根据本案回答下列问题:(1)法官的判断在国际私法上是何种制度?关于该制度的依据有哪些学说。(2)法官将A国法确定为准据法是否适当。(3)若将本案件判断为合同之债,则本案最可能的准据法是何国法,理由是什么?

对于国际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适用的法律,在国际私法上有哪几种主要学说?

中国星美有限公司(原告)于2001年2月23日将在美国购买的小麦交由巴西盛罗船务公司(被告一)所有、新加坡港运公司(被告二)经营的“埃柯”轮承运。运输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该轮是巴西籍货轮,同年3月24日,在美国港口装载原告的小麦,29日开往中国。4月2日至4月17日期间,该轮在海上遇到大风浪,20日驶抵中国青岛港,但是货物已经变质。因此,原告在青岛海事法院向被告提起货物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以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为依据而主张权利。请问:(1)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依据是什么?(2)运输合同的准据法是什么?

1995年10月,A国马克先生与我国东北某企业签订了联合开发辽宁某地天然气的合同。合同约定以A国为其准据法。后因马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辽宁某法院。马克称:“人的行为能力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人19岁,按A国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是无效的。”问:(1)马克签订该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一个法国人在法国向一家法国航运公司购买两张机票,把他的家属和行李从新加坡运往英国的伦敦。机票背面有这样一个条款:如果运输途中行李损失,该航运公司不负责任。事实是飞机到达伦敦后,发现行李丢失。该法国人向英国法院起诉航运公司,要求予以赔偿。按照英国的法律,机票背面的此种免责条款有效,而依法国法律,此种条款属无效。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请问:(1)本案应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该争议所适用的法律。(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为什么。(3)该案的结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