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年3月,甲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代表本厂与乙厂签订一份由甲厂供应乙厂500吨某产品的合同。同年4月,王某固车祸身亡。李某担任甲厂厂长。4月底,乙厂依约到甲厂提货,李某则以合同系王某所签,与本人无关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问:李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1)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在作为甲厂法定代表人期间,在职权范围内,以甲厂的名义与乙厂签订合同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甲厂的行为,对于王某的经营活动,甲厂自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厂就应向乙厂给付合同约定的某项产品,李某不得以本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为由而拒绝履行该项合同。对此,《合同法》第76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多做几道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会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来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试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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