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8年9月9日,河南郑州的某商场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财险合同,期限为1年。1 年后,该商场没有续保。保险公司多次找到该商场的总经理吴某洽谈续保事宜,直至2010年 1月20日晚,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杨某再次拜访昊某,才终于说服吴某填了投保单,但因商场手头无现金暂不能交纳10万元保险费。在未实际收到保费的情况下,杨某当场开了lO万元的收据并在上写着“同意承保”,签字盖章后交给昊某以表信任。21日下午。商场因电路走火引发火灾,但保险公司没有人员前来勘查。吴某闻悉后,迅速到银行将10万元划拨到保险公司账上,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实际交付保险费,双方的保险合同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1)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1)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杨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与保险公司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杨某同意承保的行为后果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经授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保险费是否实际缴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2)我国《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已成立生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

多做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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