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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编制大明公司相关会计分录(假设大唐公司自债务重组后的第二年起盈利)。

编制大唐公司(假设大唐公司自债务重组后的第二年起盈利)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录。

2017年,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300万元,包括:2017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30万元。甲公司2017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25万元,年末余额27.5万元,上述递延所得税负债均产生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7年的所得税费用是(      )。

A

75.5万元 

B

75万元

C

77.5万元

D

80万元

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购入一台价值1 000万元的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按10年计提折旧。各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均为1 6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有关甲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2016年末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

B

2017年末累计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160万元

C

2017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为40万元

D

2017年利润表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400万元

甲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2017年12月31日预计2017年以后不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且所得税税率将变更为25%。

(1)2017年1月1日期初余额资料: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为45万元(即因上年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0万元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为15万元(即因上年预计负债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而确认的);

(2)2017年12月31日期末余额资料: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 600万元,计税基础为1 000万元,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0;

(3)除上述项目外,甲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甲公司预计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20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

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

A

当期所得税费用为120万元

B

递延所得税费用为70万元

C

所得税费用为150万元

D

应交所得税为120万元

甲公司2017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50万元;甲公司预计该暂时性差异将在2018年1月1日以后转回。甲公司2017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自2018年1月1日起,该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1)2017年1月1日,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国债,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核算。2017年12月31日确认的国债应收利息为200万元,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为240万元。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2)2017年初购入股票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成本为200万元,2017年末公允价值为240万元。(3)该公司2017年度利润总额为2 500万元。下列有关甲公司2017年的会计处理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应交所得税为565万元

B

“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发生额为20万元

C

利润表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585万元

D

资产负债表确认其他综合收益6万元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有关房屋对外出租资料如下:甲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将其某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成本为1 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使用4年,企业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转换日该房屋的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均为1 200万元。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后,能够持续可靠取得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甲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01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 800万元。20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 500万元。假定该房屋自用时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企业2017年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零。同时,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假定不存在其他差异。下列有关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A

2017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168.75万元

B

2017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为168.75万元

C

2017年应交所得税为206.25万元

D

2017年所得税费用为206.25万元

甲债权人由于长江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于是对长江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长江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

A

出资额占长江公司注册资本25%的出资人李四

B

长江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 

C

出资额占长江公司注册资本8%的出资人张三

D

债务人企业长江公司

下列事项中,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是(      )。

A

国债的利息收入

B

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公司债券利息收入

C

已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的净收益

D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转让的净收益

黄河公司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组进行了权利调整,削减对债权人组的债权至30%清偿率,重整计划执行1年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获得了3%的部分清偿,债务人不再执行重整计划,应当如何处理(  )。

A

债权人未获清偿的97%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B

法院经管理人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 

C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3%的清偿仍然有效 

D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