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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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其清偿顺序为( )。

  • A

    所欠税款;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 B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企业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 C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企业债务

  • D

    企业债务;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情形中发生除名退伙的是( )。

  • A

    台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退伙

  • B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 C

    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 D

    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时间为( )。

  • A

    继承开始之日

  • B

    全体合伙人同意之日

  • C

    合伙协议约定之日

  • D

    继承人主张之日

  案例二  2007年8月20日,甲、乙、丙三人速成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电脑销售业务。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是:①合伙人的出资分别为: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实物折价3万元出资,丙以劳务折价2万元出资;②合伙企业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由甲、乙、丙三方按5:3:1的比例对外承担按份责任;③合伙企业所获收益,由甲、乙:人分配。  2008年9月3日,乙、丙经协商决定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负责执行舍伙企业的事务,甲得知后表示反对。2009年4月7日,戊提出欲加入该合伙企业,甲、乙均明确表示同意,丙则坚决反对。  问题:  1.该合伙协议哪些内容合法?哪些内容不合法?为什么?  2.乙、丙做出的聘任丁为合伙企业经理的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戊是否已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案例一  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兴达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兴达厂”),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三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与债务。到2009 年底,兴达厂共获利60万元,三方按照舍伙协议进行了分配。2010年2月,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丁共同投资组建了另一电子器件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外部原因,至2011年底,兴达厂严重亏损,三方遂决定解散兴达厂。经清算,兴达厂尚欠债务45万元。  问题:  1.请分别计算出甲、乙、丙对兴达厂60万元盈利的分配数额。  2.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盈利分配方案,对于上述60万元盈利,各台伙人应如何分配?  3.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他人共同投资组建另一电子器件厂的行为是否台法?为什么?  4.兴达厂所欠的45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合伙人是否有权以合伙协议约定“三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债务”为由主张承担按份清偿责任?  5.如果债权人要求甲清偿全部债务,甲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

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企业的清算人( )。

  • A

    可以由合伙人全体担任

  • B

    不能由一名或部分合伙人担任

  • C

    必须由人民法院指定

  • D

    不能委托第三人担任

甲为某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在该合伙企业与债务人丁的诉讼中,甲未经另两位合伙人乙丙的同意,放弃了该合伙企业对丁的债权。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是( )。

  • A

    有效行为

  • B

    无效行为

  • C

    可撤销行为

  • D

    效力未定行为

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丁人民币30万元,债务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丁可以( )。

  • A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B

    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 C

    直接变卖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D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

  • A

    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 B

    台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C

    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D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退伙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是( )。

  • A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B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C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 D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